提要:乡村是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场域,其治理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成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乡村治理面临了诸多困境,推进乡村治理变革,首先必须立足乡土中国的国情,以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为导向,借鉴我国传统乡村治理的有益经验,切实发挥现代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要着眼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厘清乡贤治理回归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乡村治理 问题 乡土社会 乡贤治村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尽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城市化率在不断提升,但乡村仍然是广大农村人口休养生息的主要场所,也是从乡村走入城市的农村游子魂牵梦绕的故土家园。乡村作为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场域,其治理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成败。因此,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不断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而要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关键是要以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为导向,立足乡土中国的国情,不断挖掘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经验,吸取其中的智慧营养。根据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实际,重构乡村权威,重塑现代乡贤,推动乡贤治村,通过发挥当代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构建一个包括乡贤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乡村治理体系,不失为当前推进乡村治理变革的可选路径。
一、被卷入现代化的乡村面临的治理困境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变迁基本上遵循着由农耕文明逐步迈向工业文明的轨迹推进的,其明显的标志就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的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现代化的步伐突飞猛进。在工业化、现代化浪潮的强势冲击之下,原本相对封闭、独立的传统乡村卷入其中,在历经传统与现代、封闭与开放、农耕文明与工业文明的交锋、交融,最终乡村村落在社会形态上呈现出工业社会、农业社会和现代社会三大历史性变迁的“层叠社会形态”。①由此也导致了乡村传统的社会格局逐步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政治方面,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以及家庭承包经营的施行,乡村政治权威崩塌,再也不可能重现毛泽东时代、人民公社时期一呼百应、一言九鼎,能掌控大局的政治核心人物;在经济生活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兴起,乡村农民传统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为主的谋生方式被改变,“春播秋收”的农耕场景正在逐步被务工经商所取代,静谧安宁的农村生活空间,随着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人员流动的增多而逐步打破;在乡土归依方面,村民的社会关系已经从原来的村落地缘性关联中向外四处延伸,而随着外在社会联系的增多,越来越多的村民对村落共同体的认同感、归属感日渐消弭,乡村作为共同的精神家园对村民的凝聚力正在减弱;在道德文化方面,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理性的不断渗透,受到熏陶的村民在经济理性的支配下,行为模式逐步超越村落社区朴实的传统道德约束,更多地彰显出功利性的色彩,乡村的制度规范对村民的约束力弱化,村民的集体意识减退,协作的意识和能力下降,社会纽带松弛,人际关系疏松,农民之间的互助、组织、协调、制约的功能弱化,村落社会原子化。②总之,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被卷入现代化的我国乡村在政治、经济、生产生活、社会结构、文化传承等方面受到了现代文明多维度的渗透和解构。
传统乡村村落被解构,乡村村落在社会形态上工业社会、农业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相互层叠,导致乡村村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态处于一种被肢解而又尚待重构的状态,给我国乡村带来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场景,使当前我国乡村的治理面临着诸多的困境。
一是乡村治理的内生性基础弱化。乡村治理目的是构建和谐稳定的乡村秩序,按照我国著名的农村问题研究专家贺雪峰等人的观点,村庄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行政嵌入和村庄内生。③改革开放后,我国行政嵌入最为典型的人民公社解体,广大农村开始实行村民自治。这表明,作为村庄秩序生成的行政嵌入在农村基层治理场域开始逐步退缩。退一步讲,即使行政嵌入依然是村庄秩序生成所倚重的手段,在这种二元性的村庄秩序生长过程中,最终还是要依托于村庄的内生性。因为行政嵌入最终还是需要作为乡村主体的村民的认同、遵循并内化为一种自觉,否则国家行政权力再强大,也只能在表层产生作用,不可能冲破乡村内在的约定俗成的规则,只要村民不认同,他们随时可以用“阳奉阴违”的行动抵消国家的行政嵌入。问题就在于,由于现代化的卷入,乡村村民利益逐渐分化,诉求日益多元,乡村认同感缺乏,凝聚力下降,同时乡村精英大量外流,留下的只是老弱妇孺这批“3869”部队,乡村空空壳化,导致乡村活力丧失,内生的治理基础弱化。
二是村官角色难以实现公正治理。在“乡政村治”治理体制下,乡村治理是通过村民自主选举村“两委”干部来实施的。因此,村官在乡村治理中作用是否能够有效发挥,对乡村治理的成效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治理体制架构下,处于乡村治理核心地位的村官由于多重角色混杂于一身,难以做到公正治理。有研究表明,当前村干部在征地补偿中充当着“三重角色”:一是政府代理人角色,二是村民当家人角色,三是理性经济人角色。④实际上,按照我国目前的社会治理体制,村官作为农村基层治理的末梢神经,不仅要承担上级下达的社会治理任务,实现上级治理目标,而且作为村民选举的干部,他们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村民感受,顾及村民利益,并在其中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这就使得村官不仅是在征地补偿中,就连在日常的乡村治理活动中也始终处于角色混杂的状态,这种“多面人”角色势必导致村官们在乡村治理活动中,或者为了得到上级的认可、保住自己职位而千方百计完成上级交办且可能脱离乡村实际的任务,或者为了平衡关系而打“擦边球”,或者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某些有悖于乡村治理目标的越轨行为,其结果都将使治理的公正性、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是信任缺失消蚀着乡村治理。现代乡村治理究其本质而言,就是在乡村这一场域,由政府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以及乡村村民共同合作,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共同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维护村落公共利益,推动乡村发展的过程。有效实现乡村治理需要基层政府、村“两委”以及包括广大村民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互动合作。如果缺乏基本的信任,互动合作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然而,目前在我国农村“官”与“民”的互信度总体堪忧,代表着“民”的广大村民对代表着“官”的基层政府和村“两委”干部常常心存不满,指责他们“欺上瞒下,没有一个好东西”⑤,因为缺乏信任,像贵州瓮安县“6·28”事件等一些本来属于非常偶然的事件在不经意间就可能成为乡村民众泄愤的导火索,并最终演变成为重大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更多的则是乡村很多工作,如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建设、慈善募捐都难以推进,还有一些原本十分简单的矛盾纠纷,在不信任情绪的主导下,不得不花费高昂的代价才能化解。近年来,乡村矛盾多发,各种冲突时有出现等乡村治理中常见的“病症”,根源之一就在于乡村“官”与“民”互信的缺失。
此外,社会转型导致的乡村社会利益分化、诉求的多元化以及乡村可供利用的社会资源匮乏、乡村公共服务不到位等,这些都加大了乡村治理整合的难度,消蚀着乡村治理的成效。
二、破解乡村治理困局要立足中国乡土实际
乡村治理困局之所以会产生,总的根源固然在于传统村落受到工业文明和现代化的肢解,但最直接的原因是我们没有构建起一个与当前乡村社会重大变化相适应的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因此,面对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境,我们指望当今农村摆脱工业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影响,重新回归传统农耕村落时代已经是不可能,当务之急是我们要从我国传承数千年的“乡土中国”中寻找文化基因,通过研究广袤的乡村根深蒂固的自治传统,并结合当前乡村政治、经济的变化,去寻求破解乡村治理困局的对策。任何脱离中国乡土社会实际的“拿来主义”策略,都将食洋不化,水土不服。
破解乡村治理困局之所以要立足中国乡土社会实际,是因为文化是渗透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脊髓当中最牢不可破的东西,而中国乡土社会作为数千年来驻根于中国农民脊髓当中的文化土壤,也是最能体现我国传统文化特征的地方,正如费孝通先生曾经所说:“从基层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⑥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理论,一方面,揭示了传统中国社会传承的文化基因,另一方面也指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性质是什么”的问题,即在乡土中国里,乡民们生于斯、长于斯,彼此相互熟悉,构成一个以村落为边界的熟人社会,同时在相互熟悉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自然而然的信任关系。所以,乡土中国、乡土社会是熟悉的、信任的社会关系。正是这种熟悉的、信任的社会关系,让充满智慧的中国古代统治者选择了乡村自治的基层治理模式,并让乡村自治传统在中国延续数千年。
我国古代的自治范围限定在郡县以下,郡县以上属于国家正式权力控制的范围。郡县以下剩下的就只是乡村了,既然郡县以下的乡村有着自己特殊的社会关联和行为准则,那就让其自己管理自己,只要能够按时缴纳皇粮国税就行。郡县以下的乡村实行自治,依靠的就是地方士绅,他们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乡贤。这些在维持传统乡村社会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乡贤,一般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上他们是皇权在乡村的代表,承担协助地方官僚管理乡村的责任,对下他们又是所在乡村的代言人,肩负着维系村落利益,处理村民纠纷,协调村民关系的使命。一旦村落利益与国家利益存在冲突的时候,他们可以借助其身份,在村民和国家之间充当桥梁,站在村民立场与国家讨价还价。这些乡贤有官僚体系中人,也有官僚体系以外的人,但他们在乡村治理中的威望,很大程度不是来自国家机构的授权,而是由于他们家族原来所具有的社会地位以及个人学识、个人财产所带来的影响力,还有的是由于热心乡村公益,乐善好施,乐于助人,经常造福乡梓而产生的个人魅力。不管是因为何种原因,共同的一点就是:他们都为乡民们所熟悉,也都获得了乡民们的认同。这种熟悉和信任的关系,再加上他们的个人威望就使得他们在乡村的治理具有了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可见,乡贤治理契合了乡土中国的国情。
那么,我们现今的乡村还是否具有乡土中国的特质?还是否具有乡贤治理的根基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能否认,经过“西学东渐”开启的西方文化对东方古老文明的洗礼,特别是工业化、现代化对中国社会的猛烈冲击之后,乡土中国的确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就费孝通赋予乡土性质的三个主要维度:一是社会主体的非流动性,二是社会空间的地方性,三是社会关系的熟悉性⑦来看,现今乡村的乡土特质总体上是未变的。
首先,从社会主体的非流动性看,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社会的主体农民主要靠种地谋生,他们受制于土地,所以,乡土社会的主体是不流动的。这种“不流动是从人和空间的关系上说的,从人和人在空间的排列关系上说就是孤立和隔膜”。⑧应该承认,现今乡村的主体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确实在人和空间关系上发生了流动,但这种流动只是身体上的物理空间的流动,作为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并没有真正被流入地所接纳,他们在心理上还是孤立和隔膜的,而这种孤立和隔膜是就他们这些外来务工的“乡下人”与流入地的“城里人”而言的,就像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孤立、隔膜是就村和村之间的关系而说到的”。⑨他们从乡村流动出来,主要目的还是赚钱,他们的内心深处从来就没有把自己和故土家园分开,这也是大多数乡村出来的务工人员到了一定年纪选择回家的重要原因。
其次,从社会空间的地方性看,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⑩,显然,就空间的活动范围而言,现在的村民早已突破了狭隘的村落社区的地域性限制,但如果就他们心理的活动范围看,则始终逃脱不了家乡村落的那块地域,正所谓“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一句乡音、一番乡情,马上就会让互不相识的两个人倍感亲切、距离消融,“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一到各种节日,异乡游子心底的乡愁就会自然涌动,更有甚者,每逢春节,千万个平时隐身都市的游子,不惜路途劳顿,不惜花费辛苦赚来的血汗钱,千里辗转回到那个或许已经破败的村落,“有钱没钱,回家过年”成了大家共同的呼声。如此场景,谁能说他们心理的活动范围没有地域的限制?谁能说他们的社会圈子不是带有相对的孤立性的?
第三,从社会关系的熟悉性看,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瑡瑏这一点似乎现今的乡村是不符合的,因为现在的乡村,很多人都不像老一辈人那样长期在一个村落里共同生活,接触时间、频率都可能与相互熟悉相距甚远,但是在村落社会网络关系中,甲可能不认识乙,但甲可能熟悉乙的父亲丙或乙的爷爷丁,这时候乙就成了丙的儿子或丁的孙子。这样借助丙或丁的关系网络,甲与乙不再是陌生人,而是熟悉的人,因为他们有了共同的话题,有了共同的关系纽带。这点与城市中的陌生人是完全不能同日而语的。所以,在村落社会中,只要彼此都生于斯,只要曾经在村落中生活过一段时间,共同的血缘和地缘纽带就会把彼此拉近,让彼此熟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血浓于水、“亲不亲故乡人”。
综上所述,我们现今的乡村尽管在表面上已经跟费孝通先生描述的有很大的变化,但现今的乡村依然具有乡土中国、乡土社会的特质,乡土性的“神”依然还保持着,只是乡土性的“形”散了而已。工业化、现代化并没有根本瓦解乡土中国的文化基因,也没有使传统社会的架构完全坍塌,那份被时间冲淡的乡愁始终隐藏在乡村游子们记忆的最深处,一旦有合适的场景,这份乡愁马上就会复苏。
三、乡贤治理回归契合当前乡村乡土性特质
既然我们现今的乡村依然具有乡土性的特质,那么,乡土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对我们现今的乡村治理就仍具有深刻的借鉴和启迪意义。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制度的施行,颠覆了我国农村基层传统的士绅治理模式,把国家权力延伸到了县级以下。当时农村基层干部对乡村的管控能力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他们获得了国家行政制度认可的某种资格,比如公社书记、大队支书、生产队长等,二是他们掌握着集体的资源和村民的生计,这一点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控能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整个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工分分配是农村基层干部影响村民生计的“杀手锏”。瑢瑏正因为如此,村民不得不依附这些农村基层干部,接受他们的管控。显然,人民公社时期我国行政嵌入诱致的农村基层治理秩序,与我国特定时期的政治架构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恰恰决定了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基层治理的基础是不牢靠的,当这些农村基层干部失去对农村生产资料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后,他们原先拥有的管控能力也随之消失了。所以,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公社解体和村民自主经营的施行,“官”“民”依附关系严重削弱,我国人民公社时期的那套农村基层治理体系迅速崩塌,国家不得不重新开放社会自治空间,让基层进行自我管理,农村由此进入“乡政村治”时期。瑏瑣而在进入“乡政村治”时期后,政府在乡村基层治理上,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政府纵向治理能力不足和村民横向自治能力缺失。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可选的路径只有两条,一条是重新通过行政嵌入,恢复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权威”型管控模式,另一条就是契合乡村乡土社会的特质,借鉴乡土中国数千年的士绅治理经验,重塑现代乡贤,推动乡贤治理回归。显然,在农村政治、经济已经发生巨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再想重建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权威”,已经丧失了客观基础。比较可行的选择就是把当今乡村的乡土特质与我国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借助现代乡贤,重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乡贤治村。
重塑现代乡贤,推动乡贤治理回归,对于完善乡村治理具有非常明显的意义:
一是,可以强化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乡村治理目标是为了形成和谐的乡村秩序,而村庄秩58李建兴:乡村变革与乡贤治理的回归序的生成靠外力的干预是很难持久的,最终还是要依托于村庄的内生性。内生的村庄秩序依赖于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因其性质、强度和广泛性,构成了联系中的人们的行动能力,这种行动能力为村庄社会提供了秩序基础瑤瑏,因此,乡村治理关键是要强化乡村的社会关联。然而,目前乡村普遍面临着失血太多,乡村精英大量外流,乡村空壳化的问题,再加上村落社区人际关系的原子化,使乡村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减少,从而对村落社区人们的行动能力和秩序基础形成负面冲击。推动乡贤治理回归,实际上就是一个对乡村补血的过程。它既可以填补乡村精英流失带来的空缺,增强乡村的治理力量,又可以借助回归乡贤拥有的广泛社会关系、较高的个人威望和道德人格魅力整合乡村内外各种社会资源,加强乡村内外的联系,凝聚村民共识,还可以弥补乡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资源的不足,因而它有利于恢复乡村的治理生态,强化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
二是,可以弥补现行治理体系的不足。在当前“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下,最基层的乡镇政府与村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乡镇基层政府对乡村的管控能力往往取决于乡镇干部与村干部的熟络程度,这使得在纵向上政府对乡村的管控能力不同程度被虚化。与此同时,乡村实行村民自治以后,由于农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自治权利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落实,造成当前农村“官”与“民”的互信度不高,加上村官角色混杂,导致了在横向上乡村自治能力的缺失。乡贤回归参与乡村治理,可以在“乡”和“村”以及“官”和“民”之间起到较好的润滑作用:对上可以凭借他们在乡村“熟人社会”中的话语权,协助政府解决“想办而无力办”的事情,对下则可以在村官和村民之间充当沟通的桥梁纽带,有利于弥合双方分歧,增进双方的互信,缓解彼此的对立。更主要的是,乡贤回归参与乡村治理改变了乡村治理由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共同主导的二元治理格局,在乡村治理中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合力。
三是,可以提升乡村公共服务的能力。理论上讲,乡村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来提供,但是,随着农业税的取消,除了一些工商业比较发达的乡镇外,许多乡镇政府在财政上都存在资金匮乏的问题。在基层政府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的情况下,一些涉及乡村村民共同利益的公共服务,如乡村道路整修、公共水电设施、文化设施的建设等都需要村民自己参与解决。但是,乡村村民长期存在的小农意识,往往使得农民“善分不善合”瑏瑥,同时,由于农村自主性、流动性的增强以及村民利益的分化导致的乡村村民关系原子化的状态,致使当前村民合作的成本越来越高。而乡贤拥有人脉、技术、资本、信息,能够调动各种社会关系和力量,他们依托自己的学识、专长、技艺、财富回报故土,通过项目回迁、资金回流、信息回馈、智力回乡、技术回援、扶贫济困、助教助学等形式反哺桑梓,这些对于增强乡村的经济实力,改变村民合作成本高的现状,提升乡村公共服务能力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总之,乡贤回归广泛参与乡村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乡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重大变革以后对社会治理结构进行调整的要求。
四、推动乡贤治理回归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乡贤治理回归依据的是现今乡村的乡土性特质,借鉴的是传统乡村士绅治理,但放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关注和厘清几个问题:
一是对乡贤应该如何界定?乡贤是由先贤演变而来的。在古代,先贤是指被崇尚的有才德之人。明清时,凡是品学高尚并对家乡有较大贡献的人,在其去世后,由地方推崇,报请礼部批准,方可成为乡贤。随着时代的演变,乡贤主要指居住在乡村、德高望重的人。而目前我们讲的“现代乡贤”大抵包括了从乡村走出来,在外从政、从商、从教,且有所成就的政府官员、成功商人以及才学深厚的专家学者、在村民中具有较高威望的其他人士等。但是,就乡贤的民间定位来说,历代以来,人们在当事人的才与德之间更看重的是人品德行,所以推动乡贤治理回归,需要对乡贤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只有上述那些人群当中,德高望重的人才能称为乡贤,才能够担当起治理乡村的责任,因为只有“德高”才能做到处事公平公正,“望重”才能在村民中有号召力,才会具有治理的威望。有些人尽管曾经位高权重、财大气粗或者才学渊博,但如果品德恶劣,名声不好,根本就产生不了让人“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正能量,自然是够不上乡贤的美誉的。
二是乡贤治村与制度治村的关系该如何处理?乡贤治村说到底还是人的治理,我国历史上国家治理中的波折和改革开放以来能人治村失败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能把治理的希望寄托在少数人身上。乡村治理关键还是要靠制度,首先必须要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同时,要遵守乡村内部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的有关规定,并借助非正式制度的民俗、道德、习惯、传统筹共同构筑一套乡村治理的制度化体系,对于乡村治理过程中探索出的一些经验和有效做法,也要逐步提炼,使之成为制度化规范化的治理手段,以确保乡村治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避免“人亡政息”,换个人或换批人就出现另外的治理结果。在制度治村的基础上,再发挥乡贤的优势,把乡贤治村糅合进去,形成制度治村和乡贤治村的合力。
三是乡贤治村的发展方向在哪?现代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主张通过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商、互动、合作实现治理成效的最优化,它排除单一的治理主体和治理权威。因此,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我们推动乡贤治村,不是也不能寄希望于把乡贤打造成为乡村治理唯一的、决定性的因素,而是要按照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一个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这个治理体系应该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广大乡贤以及老年协会之类的乡村民间组织等治理主体共同构成,并通过不同乡村各自的探索,逐步构建一个适应乡村自身实际的现代治理格局。这就决定了乡贤治村的发展方向最终是要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完成之后,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更多的应该是示范、引领和带动。
文章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
作者简介:李建兴,绍兴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社科联秘书长,副研究员。
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请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