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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工半耕与中国渐进城镇化模式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5 浏览次数:

夏柱智贺雪峰:半工半耕与中国渐进城镇化模式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2017年第12期。作者:夏柱智贺雪峰武汉大学社会学系

 

 

要:随着工业化迅速发展与城乡体制持续改革,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内涵和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在获得自由进城就业和居住权利的同时,继续在农村享有获得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身份。农民作为“能动的主体”嵌入中国式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生计模式,这是转型期农民家庭再生产的一般方式。在这种家庭再生产过程中,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和通过代际接力方式快速城市化,农村社会也保持了有序分...

摘要:随着工业化迅速发展与城乡体制持续改革,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内涵和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在获得自由进城就业和居住权利的同时,继续在农村享有获得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身份。农民作为“能动的主体”嵌入中国式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生计模式,这是转型期农民家庭再生产的一般方式。在这种家庭再生产过程中,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和通过代际接力方式快速城市化,农村社会也保持了有序分化和稳定,避免了发展中大国普遍出现的“贫民窟”及由此引发的政治社会动荡,形成独具中国特色和优势的渐进城镇化。从比较的角度,城镇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具有把握自己命运的“阶层主体性”,是现代化的受益者而非“牺牲品”,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成果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半工半耕;渐进城镇化;城乡二元结构;小农经济;阶层主体性

 

 

 

一、研究问题和研究框架

城镇化是社会学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源于城镇化是现代社会结构形成的基本条件,也是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社会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一般方式。一般而言,城镇化是伴随工业化,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由于快速工业化和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世纪之交中国进入快速城镇化阶段。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1%,城镇常住人口达到7.7亿,其中包括约2.7亿农民工。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城镇化的独特模式和秩序状况始终是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比较城市化研究表明,中国没有陷入发展中大国通常出现的“过度城市化”困境,这是中国城镇化的优势。温铁军在比较各国城镇化时说,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时期始终没有伴随出现大规模的贫民窟,全球发展中人口大国仅此一例。布赖恩·贝利也指出,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好处和经验遍及全国,影响到个人,避免了城市过度集中引起的破坏性、不人道和腐败问题。

学界在认同上述观点的同时,还认为中国产生了独特的“浅度城镇化”或者说“城镇化滞后”问题,这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城镇化滞后的表现是农民进城后又回流了,农民难以融入城镇,进城农民工处于“半城市化”。针对这一问题,主流学界一般主张通过改革破除限制农民进城就业和居住的制度障碍,建构新型城镇化模式。早期研究更多关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尽管在采取“城市化”还是“城镇化”路径上存在争议,基本共识却是主张打破城乡间的制度分割,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随后形成了占主流的“农民市民化”视角,认为城市化不仅是劳动力转移,而且是农民“市民化”的身份转换过程。这一视角把农民工视为“乡—城移民”,批评城乡二元结构损害了农民工作为“公民”的应得权利,这一应得权利是农民工顺利融入城市的制度基础。学界在推进中国城镇化研究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指出影响城镇化的两个关键制度安排:一是劳动力市场,二是户籍制度。中国农村有庞大的剩余劳动力,如何有序转移农村劳动力及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市民化是城镇化的两个基本问题。不足之处在于,既有研究往往将城镇化本身作为目的,过于关注外部制度变革对城镇化的影响,相对忽视城镇化主体——农民。

在已有研究中,城镇化大多被视为城镇吸纳农民的过程,农民流动是单向的“乡—城”流动。在这种认识中,城乡是二元对立关系,进城和回流则是一对矛盾,农村是作为城镇化的对立面出现的。与此相关,农民工不融入城镇造成诸多社会问题,比如农民工尤其是有权利意识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相对剥夺感”在增加,“在行动上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对抗性和报复性”;农民和农民工处于社会边缘,构成“金字塔”或“倒丁字型”社会结构底层的大多数,导致持续的“社会结构紧张”。我们认为,这些判断并不完全符合中国城镇化的事实。从农民主体角度看,农民正是在城乡间双向流动过程中有序实现城镇化的。这种有去有回的“候鸟式流动”非但不是问题,反而可能是“逐步实现中国城市化的独特方式”,是中国在史无前例的快速城镇化过程中保持社会秩序的关键。即使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造成农民工大规模失业,城乡社会也很平静。在心态上,农民工并未因此产生怨恨情绪,他们对未来的发展抱有比城市工人更加积极的态度。我们不否认制度变革对城镇化有着深刻影响,但农民并非制度的“木偶”,而是“能动的主体”。正是农民的双向流动使其可以在城乡之间进退有据,自主且稳妥地安排进城节奏,由此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渐进城镇化”模式。这一模式强调进城和返乡共同构成城镇化过程,农民进可自由进城、退可顺利返乡,形成农业人口转移和工业化进程相适应的格局。为了避免抽象地把进城和回流视为一对矛盾,我们将进城和回流统合在农民家庭再生产方式中进行语境化的理解,考察农民微观的生计安排逻辑与城镇化的内在关联机制。引入费孝通等学者在分析农村社会变迁过程中逐渐建立的描述农民生计模式的“半工半耕”概念是主要分析策略。

费孝通没有用“半工半耕”这个词,然而他一直主张从农民生计角度对农村社会结构变迁进行分析,认为农民经济不是纯粹的农业经济,而是具有农副业结合、农工混合的特征。甘阳评价说“这一基本论点乃是中国社会学派以后分析中国问题的全部出发点所在”。黄宗智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半工半耕”(“半工半农”)概念,他用这个概念分析了工业化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后来基于农业经济学的视角,他提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概念,概括中国农业经营体制的特征。我们通过长期的田野调查认识到,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当前中国农民普遍采用“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生计模式。我们将这种认识应用于农村社会学的经验研究中。这表现为我们提出在家庭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过程中理解“半工半耕”,用“代际分工”来概括“半工半耕”的结构特征,分析半工半耕结构和城镇化的关系。从而“半工半耕”不仅具有农业经济意义,更具有丰富的社会学意义。换言之,农民的生计安排以家庭为单位,服务于家庭再生产的整体性目标。在农民生计逻辑中,农村和城市并非对立,务工和务农都是手段,由此形成“半工半耕”结构,构成了农民积极参与构建渐进城镇化的经济社会基础。

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中国特色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民生计模式进行理想型的分析,揭示农民作为“能动的主体”嵌入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内在机理。二是从农民工双向流动、农民家庭接力进城和农村社会有序分化三个维度分析渐进城镇化的过程、机制和结果,展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模式。三是试图从一般意义上阐述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农民的阶层主体性,说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二、农民作为“能动的主体”:半工半耕的社会学分析

本部分分析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农民生计模式的理想类型———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城镇化的根本动力是工业化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同时小农经济对形塑城镇化秩序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表现在农民家庭如何组织生计。我们将指出,农民的生计安排嵌入城乡二元结构,通过代际分工的方式获得城市工商业和农业两份收入,构成渐进城镇化的微观结构基础。这意味着所谓“半城市化”固然有农民未能完全融入城镇的问题,“农村流动人口不论在劳动技能及相关的收入上,还是在生活方式和习惯上,都不能马上与城市社会相适应、相融合”,这同时也是农民根据一定历史条件主动做出的理性选择。

(一)城乡二元结构转型及性质

中国农民在参与构建城镇化模式时,首先面对的是“城乡二元结构”这一仍然在发挥效用的基础秩序。一般意义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是指现代化过程中的城乡发展不平衡。阿瑟·刘易斯的《二元经济论》对此有经典阐述,他指出发展中国家存在“二元经济”,包括使用可再生资本的现代经济部门和不使用可再生资本的传统经济部门(主要是传统农业)。城市作为资本、技术和劳动力自发集聚的中心,率先开始发展现代部门,其生产效率远高于传统农业部门;由于现代部门容纳的劳动力有限,大量人口还需依靠传统农村生活,这就形成经济结构意义的“城乡二元结构”。任何发展中国家均存在这种城乡二元结构。我国的特别之处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还与特定制度安排有关,其中最关键的是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在自然的城乡二元经济之外附加了对城乡人口及权利义务的规定,使得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具有了人为建构色彩。也因此,制度性的城乡二元结构又被称为“城乡二元体制”。不可否认的是,城乡二元结构迄今在我国经济社会资源分配上发挥着根本性作用,形成了约翰·罗尔斯意义上的“社会基本结构”,即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社会制度,构成了社会的基础秩序和人们行动的基本框架。

在新中国60多年的历史中,各时期不同的制度安排推动着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与变革。20世纪50年代赶超型工业化战略和传统小农经济的矛盾,迫使国家建立以统购统销为核心、农业集体化和户籍制度为制度支撑的城乡二元体制,确保长期制度化的“以农补工”的维系。以1958年建立严格的户籍制度为标志,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受到自上而下的严格行政控制,城乡二元体制最终确立。改革开放之后,城乡二元体制开始松动。80年代,国家开始允许农民有限度的流动,农村就业政策的基调是鼓励“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农村二三产业蓬勃发展。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进城务工经商。90年代之后,农村就业政策逐步转向承认流动、接受流动和鼓励流动。2000年之后,随着工业化扩张和体制改革深化,国家逐步实现了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

持续的体制改革悄然改变着城乡二元结构的内涵。在当前,虽然户籍身份附加的权利义务内容尚未完全消除,但其具体内涵却与之前根本不同,表现为:在城市实行充分竞争的市场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依据身份分配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人们凭借市场能力在城市获得就业和相应的经济社会地位,而农村实行保护农民利益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者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如果说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户籍制度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的话,那么,自从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后,户籍身份实质上已经不再是影响农民职业地位和社会流动的主要因素。一些研究指出,农民工在城市职业地位低于市民,并不是户籍身份带来的歧视,而取决于人力资本尤其是教育的作用。目前户籍身份影响的主要是“基于工人户籍身份的城市社会保障”。而在当前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户籍身份去福利化和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城乡发展一体化已成为趋势。户籍制度改革正在进一步消除限制农民进城落户的体制障碍。在允许农民进城享受和市民同等公共服务和福利的同时,依然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农村改革不可触碰的红线,农民继续享有分配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权利。

(二)农民流动和农村半工半耕结构的形成

1.半工半耕概念及历史形成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经历了两场重要变革:一是家庭承包制改革使农民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形成小农经济的农村经济格局;二是卷入全球化的工业化推动农民大规模外出务工,非农收入日益占据主要位置。这一背景下忽视家庭经营和外出务工的任何一面,都难以理解转型期农民家庭经济的全貌,半工半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

工业化是农民生计模式变迁的驱动力。从历史的角度,1949年之前,农村工业比例非常少,缺乏形成“半工半耕”的经济基础。即使是费孝通描述的相对发达的“江村”,农村工业也十分薄弱。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以重工业为核心的赶超型发展战略,城市严格限制农民自由流动,也难以催生“半工半耕”生计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经济率先改革,以乡镇企业为核心的农村工业化在长三角等沿海地区蓬勃发展,形成邓小平所说的“异军突起”,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使“半工半耕”在局部地区成为普遍现象。费孝通注意到农村工业化创造出一个工农结合、城乡结合的经济结构新格局,“农村经济”一词已经失去其原来的涵义,农村经济不仅应当考察农业经济,而且要考察工业化对农民和农村的影响。黄宗智也在当时的苏南农村发现了“半工半农”(半工半耕)结构,“资本化的副业(区别于传统的副业)、住宅建筑、运输以及更重要的乡村工业,吸收了很大部分乡村劳动力”。后续研究使他确认了这一经济模式的普遍性及功能:土地承包制促使现今中国农户大多同时依赖小家庭农场的种植和外出打工维持生活,没有完全无产化,形成一个以半工半耕农户为主要社会成员的社会形态,从而形成较低的贫困率。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沿海出口导向型加工制造业快速发展,不仅是农村工业化,而且城市工业化开始快速发展,务工机会迅速增加。随着中国通过加入WTO融入全球化,我国迅速崛起为“世界工厂”,催生了全国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半工半耕结构已从沿海农村扩展到内地农村,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中国目前有大约70%的农民家庭采取这种家庭再生产方式。从目前中国所处阶段来看,这样的结构形态可能还要维持20年甚至更长时期。以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数据为例,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894万人,其中本地务工的人数10284万人,外出务工的人数16610 万人,在农村从业的劳动力为38773 万人。也就是说,有大约694%的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就业,这有力地影响了农民收入结构。2013年是一个标志性年份,该年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首次超过家庭经营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4025元,占人均纯收入的45.2%,家庭经营纯收入 3739 元,占42.6%;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分别占3.3%、8.9%。这表明中国农民家庭已经大体形成务工收入与家庭经营收入各占近一半的半工半耕收入结构。

2.半工半耕的代际分工特征半工半耕的收入结构是通过家庭代际分工来实现的,即年轻子女进城务工,年老父母在家务农,这是我们把当代农民生计模式完整地概括为“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缘由。这避免了单纯从农业经济学视角来分析农民生计模式的局限性。代际分工的形成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从外部条件来看,宏观经济结构决定了代际分工的必然性。在传统时期,农民家庭形成农副业分工,劳动力的性别分工是主要形式。工业化时期,“副业”的性质和家庭分工内容发生了改变,即主要劳动力从事主业,较廉价的辅助劳动力从事副业,但主副业构成发生根本改变,农业逐渐成为“副业”,外出兼业成为青壮年劳动力的主业。这与工商业和农业对劳动力的需要差异有关。现阶段城市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的主要就业领域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比重正在提高。这一劳动力市场具有“年龄分层”特征,天然地需要青壮年劳动力,不再适合城市二三产业生产的中老年劳动力则回到农村和农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中老年农民顺利回归农业提供了制度保证。对于中老年劳动力来说,他们已经被城市就业市场挤出,回到农业相对于滞留城市,是理性选择,可以实现家庭劳动力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和轻简便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生产正在告别肩挑人扛的重体力劳动,回到农村的劳动力也可以很好地经营农业,做到精耕细作。

从内部条件来看,代际分工的形成受到农民家庭伦理的影响。农民经济深深地嵌入家庭生活之中,是一种区别于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经济。伦理经济意味着务工和务农均服从家庭再生产的整体性目标,用通俗的话来讲即“过日子”。在伦理经济影响下的家庭分工中,纵向的代际分工与横向的夫妻分工同时存在,而代际分工更具主导意义,它甚至形塑了独特的农民家庭形态。一般认为,从财产独立的角度,中国工业化带来的经济生产方式变革和传统土地制度转为集体所有,会形成传统直系家庭核心化的趋势。从外在的家庭形态来看,两代家庭不再“同居共财”,农村出现了核心家庭化。而实际上,农民家庭中以代际关系为核心的基本伦理仍然延续,附着于家庭伦理的代际分工将两代家庭紧密联系在一起,指挥着家庭经济共同服务于同一个目标,形成了区别于传统三代家庭的“新三代家庭”。这不同于现行农民收入统计对农民家庭经济的假定。在现行农村经济调查中,夫妻收入是放在一起统计的,而年轻夫妻和年老父母收入往往是分开统计的,这里存在对农民家庭实际经济形态的明显误解。实际上,农民是通过家庭内部代际分工进行整体性家计安排的,它服从于整个家庭的再生产要求。

3.半工半耕的功能半工半耕对农民家庭有重要的功能,它概括了工业化背景下农民的收入结构及相互关系,表明农业和非农业收入是农民正常家庭生活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农民要维持家庭劳动力的再生产,并且在消费主义压力下保持住体面的生活,就只有通过半工半耕来实现家庭收入的最大化。“这同仅拥有其中一项即可维持正常生活者相比是不足,但与仅拥有一项却又不能维持正常生活者相比,则是特殊的制度优势。”

对农民来说,务工收入主要是满足大额现金消费的需求。农民外出务工的原因是农户耕种小块承包地能解决温饱问题,却不能解决致富问题。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民要通过参与村庄社会竞争获得体面的社会地位,这就要求农民必须拿出足够的现金收入投入到生存消费之外的人情礼仪、面子竞争等社会性消费中。费孝通很早就指出:“农民只能靠种田吃饭,不能靠种田生活。这是广大农民从经验中得出的结论,也说明了人多地少的农村里的一条普遍的规律。人除了吃饱肚子外还有衣着、居住、社会来往等等生活需要。”另外,中国农民还要积累资金完成基于伦理要求的“人生任务”,一般主要指为子女操办婚事。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意义的“地方性共识”,它对农民行为逻辑有很大的影响。随着城镇化加速,越来越多的地区出现彩礼上涨、要进城买房等现象,完成人生任务所需经济成本日益提高。这是农民外出务工的内在动力。

在村务农则满足了农民家庭生计稳定和避险的需求。从收入比例来看,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主要来自劳动者工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尤其是农业收入对于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弱。务农收入占比虽不断降低,却并不意味着其不重要。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受经济周期影响,城市就业机会是不稳定的,农业则提供了稳定的生计来源。在国家还没有能力为农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时,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第二,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和生活体系既降低了农民的生存消费支出,也提供了各种隐性福利。越是在不发达地区,去商品化的小农经济就越重要。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民在农村完成家庭再生产的成本要低得多,因为诸多生存消费是非货币化的。比如农民可以自我供给生存所需的基本农副产品,其质量甚至比商品化的产品更有保障;再比如农民仍然可以从村集体无偿获得宅基地自建住房,加上农村独有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其居住舒适度并不比城市商品房差。这些实物和隐性福利尽管不体现为农民的货币收入,却实实在在地降低了农民家庭再生产的成本。

(三)农民作为“能动的主体”

综上所述,“半工半耕”是宏观结构和微观行动者互动形成的,准确地把握了社会转型期农民家庭的再生产模式。学界往往将城乡二元结构视为农民难以融入城镇的“结构性约束”,把“半工半耕”视为国家有意识的制度安排加固的“不合理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半工半耕”不仅不是对农民的保护,反而是一种损害。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农民恰恰可以借用这一结构提供的“规则和资源”形成“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获得收入最大化,从而为他们提供了向城镇流动的经济基础。这是中国的制度优势。在城市为农民提供非农就业机会的同时,农村仍然对农民实行保护,城乡二元结构构成农民家庭通过代际分工方式汲取城乡经济资源的制度基础。

因此我们说农民是作为“能动的主体”参与到城镇化进程中的,“半工半耕”是一个描述转型期农民行动能力的基本概念。一个承包经营小块土地的农民,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可能采取不同生计方式,从农民家庭再生产的角度,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是最基本的方式。这一过程中,由于农民与传统小农经济紧密联系的特征,当前大多数农民就依然是“小农”,外出务工不改变其基本处境。超出传统小农经济的生计方式,及进城务工经商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使得转型期农民具有现代化和城镇化的趋向。从而,半工半耕对转型期农民的界定是辩证的,是经验研究意义的中层概念,而不是对社会现实的简单否定或肯定。半工半耕既是结构性的,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农民家庭的稳定生计模式,又是历史性和过程性的,半工半耕仅仅具有当下的合理性。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继续发展,农民将不断融入城市提升经济社会地位,转型期农民具有的“小农”特征最终将消失。

三、农民双向流动和渐进城镇化形成过程

本部分应用半工半耕概念分析农民在双向流动过程中建构他们所要城镇化的方式。在当前的制度安排下,半工半耕结构是工业化推动农民流动的结果,同时也在工业化推动农民流动过程中不断消解。这一过程中农民作为“能动的主体”构建了“渐进城镇化”模式。半工半耕从三个不同角度塑造了渐进城镇化:第一,就农民个体而言,半工半耕为农民工的进城和回流提供了选择。第二,就农民家庭而言,半工半耕塑造了农民家庭代际接力的城镇化,提高了农民城镇化的速度和质量。第三,就农村社会整体而言,半工半耕抑制了农村社会内部分化,农民在稳定的小农经济基础上有序转移。

(一)双向流动和半工半耕的再生产

农民城乡双向流动是渐进城镇化的主要机制,在前述对农民生计模式的认识上,我们能够深入理解这一机制的社会基础。农民经济不同于企业经济的地方是农民经济服务于家庭再生产这一社会目标,进城和回流是服务于这一社会目标的手段。在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中,农民年轻时进城务工,年老时回流,正好是这一结构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就个体而言,农民从外出务工回流到小农经济,收入变少;就家庭再生产的整体而言,则是再生产出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家庭经济保持稳定,进城或回流在家庭再生产中获得了价值。

引入角色理论更能说明问题。农民进城或是回流受到其家庭角色所规定人生任务的影响。家庭定义的角色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文化模式,是依据外部环境和家庭需要共同形成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外出务工是农民家庭赋予年轻人的角色义务,留村务农则是老年父母的角色义务,两者相互配合才能满足家庭再生产所需的物质基础。从一般家庭生命周期角度,我们可以勾勒出农民在不同时期被赋予的家庭角色及内容。18岁以下是读书阶段,这其中有部分人通过升学进入城市;对于大部分人来说,1825岁是开始务工阶段,并在父母支持下结婚生子;2545岁是专心务工和积累资本阶段,这个时期,有了经济压力的年轻农民开始有了较强的积累意识,一般年轻夫妻均外出务工,小孩则交由父代隔代抚养,部分人通过务工经商在城市安居,成功实现城市化;4560岁,那些未能进城安居的农民工开始预期返乡,渐退城市,期间他们的子女相继结婚,新一轮的代际分工开始形成。他们在某特定时间,出于某种原因永久地回到家乡,例如身体健康的原因、失业的原因及照料孙辈的原因。在农民的生命周期中,最重要的节点是为子女操办结婚。在大多数农村,为子女操办完婚姻之后,农民主要的人生任务基本完成,进入老年的父母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年轻农民工抚养孙辈,支持新一轮代际分工。

因此,农民进城或回流不仅是经济性的,更是社会性的,是农民认可的合理秩序。农民进城务工实现了劳动力转移,目的是要通过务工获得相对高的收入维持农村家庭体面的再生产。基于同样的逻辑,随着年龄增长而被城市劳动力市场排斥后,进城农民并不会滞留在城市,而是按照家庭角色的要求回流农村,形成新的代际分工结构,为家庭再生产承担必要的义务。因此无论是由于失业被动返乡还是主动返乡,农民并没有强烈的失落感和挫败感。2008年金融危机造成2000万农民工返乡,这放在任何国家都可能引发政治社会危机,在中国却几乎没有引发任何社会秩序问题。暂时性的失业对年轻农民工的影响是“假期时间长了一些,大部分人过罢春节照样外出务工”,即使找不到工作也可以回到家乡维持温饱生活。对年龄偏大的农民工来说,虽然可能意味着真正的失业,实际上也不过是返乡计划的提前实施而已。我们在2008年底调查金融危机对我国农民工的影响时发现,在这次金融危机引发的返乡潮之前,他们就已明显感到自己年龄偏大,不如年轻人心灵手巧,体力精力越来越难适应生产线上的高强度劳动力要求,不过是加快了年龄偏大农民工的返乡步伐,实施了他们的返乡计划而已。正是农民工可以回流农村,使得失业农民工不必在城市滞留,防止了“过度城市化”问题。

(二)接力式城镇化的目标和过程

半工半耕结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农民进城和回流,是一种循环流动和迁移模式。这种模式并不把农民固定在某一个地位,原因是农民家庭不断地把年轻农民工推入城镇务工,为融入城镇提供可能。这种家庭合作的城镇化路径可以称之为“接力式城镇化”。“接力”的意思是家庭上一代支持下一代,一代接着一代实现城镇化目标。接力式城镇化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从目标来看,在半工半耕生计基础上,农民预期体面进城;从手段来看,农民以家庭合作的方式形成资源聚集,安排城镇化进程。在这种城镇化路径中,农民将长期处于“半城市化”状态,即家庭成员有一半在农村生产生活,农民并不急于完全进城,而是根据家计安排渐进融入城镇。这实际上更有利于保证城镇化质量,因为只有那些确实能够在城镇体面生活的农民才会最终进城。

体面进城预期指的是农民对城市化生活的期望。所谓“体面进城”即可以在城市安居下来的城市化,而不是如拉美国家,城市贫民在贫民窟艰难生存的那种城市化。城市化要以就业者可以在城市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基础,就是说可以依靠工资收入购买住房、结婚生子、生活下来。他上可以赡养父母,下可以让子女上学读书,并过上有保障的生活。简要地说就是在城里有就业、有住房、纳入城镇保障体系。体面进城的预期是农民参照现有经济社会地位形成的。当前农民家庭依赖半工半耕能实现在农村体面的家庭再生产,农村有很强的“保留效用”。在农业收入的基础上,农民外出务工提高了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农民获得史无前例的经济上的富足感。农民收入可能并不多,难以在城市安居,却能在农村建设体面的住房,展开必要的社会交往,为子女提供较好的教育和相对体面地完成婚丧嫁娶等人生大事。相对于农民在城市社会的边缘,农民认同农村社会赋予的体面地位。这源于当前中国式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安排下,社会分化在城乡两个空间进行,农村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竞争体系。在这一位置上,除非农民体面融入城市,否则就没有进城意愿。

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农民彻底脱离农村体面融入城镇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长期过程转换为农民家庭决策,就是把城镇化过程尽量延长,家庭成员逐步地、有选择地进入城镇。从农民的角度,农民体面融入城市的过程可分为“起步”阶段、“过渡”阶段和“完成”阶段。

第一,“起步”阶段。农民外出务工获得收入积累,为年轻子女进城购房准备资金。在城镇化背景下,人财物加速流出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源均向城镇集中,农民有越来越强进城定居及生活的意愿,尤其是“8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年轻子女定居城市的首要条件是在城市拥有住房。大多数年轻农民工储蓄不多,他们购房所需资金大多是父代提供的。一般是父代用数十年储蓄支付首付,父代和子代共同逐月还房贷。这种趋势的重要推力是农村婚姻市场的激烈竞争。从我们在全国范围调研来看,农村婚嫁中普遍出现了女方要求男方提供城市住房作为婚嫁条件的情况。由于在伦理上帮助子代结婚是父代的义务,父母就必然设法积累资金为子代在城市购房,进城购房成为代际之间最重要的财产转移方式。

第二,“过渡”阶段。年轻农民工进城购房后,形成了家庭部分成员进城定居的城镇化阶段,农民从经济上、社会上和文化上开始融入城镇。这个阶段,由于农民城镇就业不稳定,收入不高,缺乏稳定社会保障,农民家庭仍保持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这突出地表现为农民对农村住房的处理方式,年轻农民工进城居住后,农村房屋大多留给年老父母居住。相对于沿海发达地区,中西部县城能提供的务工收入低,不足以支撑农民工进城定居后的体面生活,因此农业收入很重要,可以降低城市生活成本,支持他们的子女接受较好教育,为未来的城市竞争提供基础。这种代际分工客观上加重了父代经济负担,是代际转移的新形式,却有助于子代进城。这个阶段很重要,并将维持较长时期。如果一代人无法体面融入城市,进城农民工会在年老时回到农村,支持子代在城市就业和居住。

第三,“完成”阶段。进城居住的农民工在城镇获得体面职业以及融入城市社会。此时小农经济不再是家庭经济的有机构成部分,也不再构成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农村就仅仅作为农民“乡愁”的一部分,老年父母在农村生活就是纯粹的养老度假。城镇化完成后,农民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在激烈的城市市场竞争体系中保住基本地位并向上流动。比如在上海等发达地区,年轻父母为了提高子女的人力资本,不断竞争更好区位住房,为子女尽可能提供更好教育等。

农民家庭城镇化要经历三个相继阶段是从农民家庭角度总结的规律。农民完成他们所预期的体面进城是漫长而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将不断再生产出来。进城务工、居住或城市户籍身份仅仅是必要条件。农民经历多长时间才能体面融入城镇取决于城市就业机会、个人市场能力以及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水平。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就业机会多、年轻农民受教育水平高及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完善,促使农民较为快速地融入城镇,上海农村一代人就完成城镇化就是证明;反之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体面融入城镇的速度要缓慢得多。少数市场能力强的农民可以在一代人时间进入第三阶段,大多数普通农民则要经历不断反复,长期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对于农民而言,城镇化的快慢是其次的,这是外部条件和个人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农民要求的是城镇化过程能够保持进退的主动性。

(三)农村低度分化和农民的有序转移

研究农村人口的有序转移不仅要探讨农民家庭内部关系,而且要讨论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关系。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农民不仅越来越多地进城定居,发生纵向的城乡分化,且正在发生着土地流转推动的农村内部横向的分化,两种不同方向的分化存在密切关系。目前相当主流的观点认为农村正趋于高度分化。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以规模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现代化是必然趋势,农业不再是劳动力的蓄水池,农民工进城不可逆转性愈发确定。这种观点不理解当前农业变迁的“中间”性质。从调查来看,关键是理解村庄内部自发产生的“新中农”,它表明村庄内部的分化是非常有限的,农村依然保持低度分化,农民工的城市化流动依然可逆。在城镇化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变迁的新形势是自发的土地流转催生出一个“适度规模经营群体”。从其经营规模及经济收入水平的角度,这一“适度规模经营群体”就是“新中农”。相对于大多数半工半耕农户,“新中农”是一个新崛起的阶层。这个阶层主要由没有外出务工的青壮年群体构成,根据我们长期田野调查的估算,“新中农”占农户比例一般在 10%左右,由于城镇化程度及土地资源禀赋不同,各地区比例不同。他们留守农村的原因主要是社会性的,比如为了有完整的家庭生活,照顾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为了享受农村的闲适与自由,形成自雇经营的就业方式;为了兼任村组干部、村民代表这些公共职位,获得较高的政治社会地位等。他们留守农村,仅仅耕种自家承包地就无法获得维持基本社会地位的经济收入,他们就会想方设法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寻找其他农村获利机会。越来越多进城务工农户将土地流转出来,为“新中农”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新中农”具有嵌入性特征,其经营嵌入在以半工半耕农户为主体的乡村社会结构中。从整体来看,我国大多数农户将长期保持半工半耕生计方式。目前农村主要是“进城户”和“半进城户”流出土地。部分半工半耕农户也存在流出土地的现象。有留守老人劳动力弱而子女尚未返乡,家庭将全部或部分土地自发流转给邻里亲友。这些土地的流转均是可逆的,这一流转方式具有“不完全市场”特征。在目前,大多数农民即使全家进城务工,也并非在城市安居,他们是预期返乡的;少数农民已经进城购房,不过他们也还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土地流转的可逆性便于他们随时调整生计模式。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土地的“新中农”认可这种土地流转关系,他们通过经营低租金的土地增加了在村收入,形成和外出农民工的互惠关系,而不是竞争的关系。面对土地规模的不确定性,“新中农”可通过多元化经营来应对,例如通过做小买卖、养殖、搞运输等副业补充务农收入的不足,也可能转化为半工半耕农户。这就与下乡工商业资本在长期限土地流转中和普通农户的竞争关系具有本质差异,有利于农村为农民进城提供稳定的退路,形成自由进城和顺利返乡的渐进城镇化模式。

对“新中农”及农业经营的分析表明,当前农民阶层分化主要在城乡之间进行,农村内部则保持低度分化。从社会分层来看,这一点具有巨大的意义。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要么体面进城,要么体面返乡,中国城市和乡村就分别由一个主导的“中间阶层”构成。这是从政治社会意义对当前在城乡社会体面生活的社会阶层的统称。学界共识是产生于工业化社会结构转型中的中间阶层具有缓冲和示范功能,是具有安全阀意义的社会力量。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乡社会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竞争体系,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存在一个稳定的“农村中间阶层”,这是农村政治社会稳定的阶层基础。在这个意义上,笼统地将中国社会结构描述为两极分化的“金字塔型”是不恰当的,是误导性的。同时应当注意到城镇化背景下,以上结构仅仅是相对稳定的。随着进城农民工越来越多在城市获得稳定就业、居住和社会保障,体面融入城镇,耕种适度规模土地的“新中农”就自然转化为具有规模经营特征的家庭农场或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城市和乡村从经济和社会上连为一体,城乡就仅仅是分工差异而无阶层差别。

四、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阶层主体性

在对半工半耕及渐进城镇化模式的分析基础上,本节对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阶层主体性进行一般分析。我们认为,在当前新型城乡关系背景下,中国农民具有把握自己命运的阶层主体性特征。与所有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农民处在现代社会的边缘。由于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国农民处于小农经济体系的中心,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具有自主选择的能力,是能动的主体。发展中国家形成工业化和城镇化秩序的关键,主要不在于农民是否融入城镇,短期内改变其边缘位置,而在于当大多数农民尚未体面进城时,能否保障农民生计的稳定,使其有序在城乡之间流动。

当前学界习惯于把城乡关系对立起来,农民被视为卷入现代化的、其命运被市场和国家这样的宏大结构所决定的边缘阶层,并简单地把症结归为体制。在这些研究者看来,中国当代的农民重复了近代以来农民一直作为国家现代化的“牺牲品”的命运,形成和现代社会的“结构紧张”关系。正如历史社会学家巴林顿·摩尔所说:“农民早晚会成为现代化的牺牲品,这是一个简单而残酷的事实”,“归根结底,一切形式的工业化,都是一场上层革命,是少数人的冷酷无情的历史使命”。在传统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是被国家束缚在农业和农村的“身份阶层”;在20世纪80年代刚刚改革开放时,农民短暂地成为从传统体制中解放出来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下不断流动分化;90年代以农民负担为表征的“三农”问题爆发;进入21世纪,农民大规模进城务工却很难融入城镇。总体来说,学界似乎倾向认为,当代中国农民并没有摆脱传统的命运,农民在改革初期获得的主体性被国家政权和市场关系的双重“压迫”所取代。

我们认为,上述判断把城乡抽象地对立起来,忽视了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下面,农民正在不断地流动和分化进入城镇社会。从具体的农民家庭再生产方式出发,自下而上地考察城乡关系,我们很容易发现,城乡关系的性质是相互支持的。对于农民而言,城乡二元结构其实是一个“机会结构”,这正是转型期农民普遍形成以家庭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制度基础。世界各国历史表明,农村的相对衰落和农民大规模向城镇流动,这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规律。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是廉价劳动力,同时也是工业化的受益者。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民工潮”是农民受益于工业化的方式,而不是社会问题。正是伴随着工业化扩张而来的外出务工收入的增长,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经济状况。相对来说,当前农民工的工资仍然较低,这是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特征决定的。在农民工务工收入不足以支撑农民在城市体面完成家庭再生产时,中国特色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农民来说就具有了保护性意义。正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基础上,通过代际分工,农民家庭从农业上获得农业收入,形成稳定的半工半耕结构,保障了农民相对体面的生活。这一结构客观上有利于低成本地再生产劳动力,相当于小农经济为工业化提供了一个社会工资。从长远来看,这有利于加速工业化扩张吸收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工收入和融入城镇的能力,有利于最终形成现代社会结构。

中国的这种制度安排是有历史渊源和深远意义的,它延续了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革命确定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建立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政治关联。具体来说,这些制度安排延续了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农村领导的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的革命成果,关键是由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修正草案)》确立并在后来《宪法》中确认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改革在坚持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把集体经营改为家庭经营。在这一基本制度安排下,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找到了独特的解决农民问题的方式,就是在保持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农民能自主选择的渐进城镇化道路,逐渐减少农民。这正是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所主张的国家对小农的态度:“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在经历了大革命的近代法国,法国大革命打碎了法国土地贵族阶层,近代法国农村长期保持小农经济结构,农民缓慢地从农村迁入城市,整个现代化过程中法国避免了英国式的“极端社会后果”,农民学家孟德拉斯称之为“法国的明智”。东亚经历过成功的土地改革的国家或地区也是如此,这是东亚现代化进程中城乡保持稳定的重要原因。

农民阶层主体性用一个形象的词来说就是“翻身”。“翻身”不仅仅是革命话语,更意味着人民群众自己把握自己的命运,意味着中国农民并非现代化的“牺牲品”而是受益者,中国革命因此具有当代意义,而不是逝去的历史。韩丁指出“翻身”的字面意思是“躺着翻过身来”,“对于中国几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来说,这意味着站起来,打碎地主的枷锁,获得土地、牲畜、农具和房屋。但它的意义远不止于此。总之,它意味着进入一个新世界。”对于农民在新社会的主体性,汪晖指出:“在‘短促的二十世纪’,中国革命政党的第一个任务便是通过农民运动和土地改革为中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创造出阶级主体,土地改革既是革命的目的,也是革命的手段;《翻身》、《暴风骤雨》、《太阳照在桑干河上》等作品对于阶级关系的描写是否准确是一回事,但它们所以能够征服那个时代的读者,是因为这些作品叙述了无数农民通过土改而产生的摆脱被奴役地位的主体意识和尊严感。”历史地看,这一主体性是延续的。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进行的土地改革是一次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从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给农民带来了主体性的强烈体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同样影响深远的“革命”。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面临的中心主题一直是新的现代社会结构得以建立的工业化这一经济基础如何建立,其根本目的是要把农民从传统农村中解放出来。至于国家是以改革开放之前再分配的方式,还是以改革开放之后的市场机制分配新社会的地位,则无关紧要,关键是工业化本身及社会秩序。发展中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小农经济在现代化进程中是脆弱的。如果国家通过制度安排保护小农经济,则小农经济就能在农民融入现代社会时发挥保护农民的积极功能。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制度优势,国家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农民有序流入城镇分工体系,避免了发展中国家普遍出现的“贫民窟”及不断的政治社会动荡。这是中国之幸,也是农民之幸。

五、结语

十多年来,我们一直朝着建构有主体性的中国社会科学的方向努力,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以农村经验研究为切入点认识中国社会,二是在饱和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力求超越经验本身而抽象出一般的中层理论。本文的主题是城镇化,是对我们近年有关城市化和农村社会变迁关联研究的理论总结。工业化推动农民流动形成快速的城镇化,由此引发了巨大的社会结构变迁,亟须学界给予真正契合中国国情的理论回应。已有研究注重通过制度安排促进农民融入城镇,忽视了对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和农民主体性的认识。我们从农民微观的家庭再生产切入,通过引入半工半耕这个重要概念,阐释了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下,农民家庭再生产方式的变迁及这一基础上农民构建渐进城镇化的过程、机制和结果。其逻辑结构如下图:

本文的基本结论是:转型期中国在经济上是一个工业国家,在社会上却在相当意义上仍然是一个农民国家,农民虽然越来越依赖外出务工增加收入,却很难完全脱离小农经济体系,这是基本国情和农情。从农民家庭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计模式出发,我们揭示了中国特色渐进城镇化的内在机制,审视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阶层地位。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农民虽然表面上也处于现代社会的边缘地位,实际上却不仅是中国现代化的建设者,而且作为能动的主体自主掌控着城镇化的节奏。这得益于中国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赋予了农民阶层主体性,重构了农民和现代社会的关系。国家以制度规范城乡关系,为小农经济提供了空间,使农民能够在城乡之间进退有据,具有积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虽然农民阶层主体性的表现形式各有差异,根本上却是一脉相承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有主体性的农民在参与现代化的过程中改造自身,成为现代化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农民和现代社会之间呈现出高度的整合性。这正是中国模式的优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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