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化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之魂,乡村文化振兴是一个持续运转及创生性转化的过程。在文化与治理对接中,文化既是治理的对象,又是柔性管理的基础平台。乡村振兴作为中央顶层设计战略中的重要一环,是对传统“打工潮”的反向推动。“打工潮”造成了人和自然间的循环路径被人为切断,乡土文化的断裂加速了村庄共同体的解构。同时,政府部门利益的无序分治和官员的自利性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文化治理的科层悖论。乡村文化的治理转型将是一种必然,文化和社会的相互契合面临着传统文化基底的失序与公共性重建的价值定位。因此,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文化软治理,要重构公共文化治理的执行空间,厘定乡土社会公共规制和乡规民约的运行基础。
关键词:乡村振兴;文化治理;公共性;软治理;基层政府
文化是国家“软治理”形态的现代模式,进一步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是解决当代“问题中国”的重要内容。“文化振兴”作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中“五个振兴”的一个重要部分,事关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程度。乡村文化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精神支柱与乡村振兴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没有乡村文化的高度自信,没有乡村文化的繁荣发展,就难以实现乡村振兴的伟大使命。”①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乡村社会共同体趋向理性化和原子化,乡村社会群体对文化公共性的认知与接受程度普遍不高,村民赖以生存的公共理念和公共精神则日益式微。诚然,公共性决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价值逻辑,文化公共性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价值因应。构建乡村社会文化的公共性价值,需要乡村民众以及国家公权力两方面的共同参与,同时要积极寻找多重参与主体,通过构建乡村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多种价值取向,发挥文化公共性的扩散效用。因此,新时代乡村文化振兴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对文化的存在样态进行“塑形”,而且需要对文化的内涵进行“铸魂”,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开展文化服务的靶向治理。
一、文化治理:理解乡村振兴的基本价值张力
人是文化主体的核心要素之一,文化是国家信仰的精神支柱,现代国家建构的目的是使“国家”出场。这是因为,“国家的理性成长既取决于主体人的成长,也依赖于制度与文化的共赢共生”②。中国作为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如何实现文化振兴的有效与理性的治理,依赖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合法性循环。将文化振兴作为国家“软治理”的有效工具,可以打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
(一)农民工返乡与乡土文化的断裂
村落是理解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关键点和基本单位,20世纪90年代“打工潮”出现以后,农民工外出的流动与文化变迁的融合成为管窥乡村文化的重要窗口①。农民工的单向流动不断冲击和涤荡着传统乡土文化的根基,文化生态呈现传统与现代的内生边界。跨地区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底层讨生活,而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则构成了村庄“空心化”的主导因素②。随着城市化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造成了乡村精英文化人才大量流失,乡村文化传承主体断裂,乡村文化和乡村人才的“空心化”现象加剧。
诚然,对于农民工而言,无论是“背井”还是“还乡”皆是文化惯习推进的结果。文化的存在形态既是外出务工者形成交往法则的基础,又是精英人才返乡创业的缓冲剂。因此,文化样态存在的载体也充当着“中介人”的角色,作为维系农民与国家之间信任和合作的纽带,文化肩负文化发展、伦理规则、民俗惯习的传承功能。
孙立平认为:“我国处在一个断裂的社会时期,也就是几个时代的成分同时并存,是一个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社会发展阶段。”③新时代的文化治理难以有效平衡传承和保护乡村文化的紧迫性与乡村文化传承主体的断裂性。乡土文化的断裂是农民工外出务工———“离土”的必然结果。
而今,农民工以“返乡”的形式回归故土,为乡村振兴的国家治理格局拉开了“乡土重建”的序幕。乡村振兴的国家政策再次搅动了本已固化的农村文化生态,农民工“城归”政策的执行构成了公共权力与文化交流的交叉点④。因此,要重塑乡村文化基因、让民众重识独特的乡土之情,借用传统文化要素,全方位解构返乡创业“城归”一族对乡村记忆的惦念和美丽乡愁的追忆。
(二)乡村文化公共性的消解与共同体的解构
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传统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价值都在解构和消失。“熟人社会”的共同体村落则凝聚了村际交往社会化网络的信任纽带⑤。从传统文化的技术、制度、观念三个层面来看,传统农业社会的小农经济、家族文化、礼治文明的嬗变对农村社会秩序的变迁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乡村文化公共性消解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道德规范、价值理念、思想观念和人文精神在城镇化过程中日益消解,乡村文化传播力度日趋衰退;其二,现代性的工业文明对我国乡村传统文化造成巨大冲击,乡村文化共同体意识被削弱,村落凝聚力涣散,乡民文化认同感与文化自信心下降。“乡风文明”便是在此背景下对传统文明理念与价值的择取。
在传统社会,血缘、地缘等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共同体”,借助其未经分化的、直接性的社会关系使个体获得了精神依托⑥。农民工作为生产力的重要因素,被从农村集中到城市,从共同体汇集到广大社会之中。因此,发扬与乡民生活联系紧密或承载人性伟大的传统文化,借用传统文化要素,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来适应民众对于过去事情记忆的勾连和情感寄托,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一个社会要想从以往的文化中完全解放出来是难以想象的,离开文化的传统基础求变、求新,其结果必然招致失败”⑦。
繁荣兴盛的乡村文化既是乡村文化振兴的精神标签,又是传统文化生存和发展的灵魂。虽然现代工业文明打破了共同体的封闭结构,将一个变幻莫测、神奇万象的大都市生活带到了现代社会之中,但在货币支配下的都市中,务工群体之间进行的交往是非个体的、表面的、短暂的,因而也是部分性的接触。大都市生活产生了原子化的人际关系,导致了务工群体内心的骚动和连续感的丧失。因此,乡村文化振兴必须关注到工业文明的逻辑和骚动都市生活中寻求稳固“阿基米德点”支点的入场券,以便克服精神上的不安,进而获得稳定的公共性归属感。
(三)乡村传统文化基底的失序与价值重建
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更是一个以血缘、地缘和亲缘为纽带的保守村落。正如费孝通所言:“人们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样子。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①因长期受到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影响,因循守旧的小农意识、安土重迁的文化心理、小富即安和知足常乐的生活心态在乡民心中早已根深蒂固,乡村生活的封闭性与乡村文化的凝固性导致乡民排斥外界新鲜事物,不愿吸收世界先进文化精华,惯于固守陈旧落后的思想价值观念。
如前文所言,传统时期,村落是农户的生产和生活空间,是一个天然的共同体,它也始终是乡土中国的基本社会单位和组织基础②。传统村落的共同体秩序充满互助和合作的特质,这种生产和生活共同体体现在农业生产、生活互助、安全防卫和宗族仪式等多个方面。农民的吃、穿、住、用、行等皆可以在村庄内部得到妥当处理。因此,传统村落天然共同体彰显了对农户精神家园的“终极关怀”。
而今,城市化的强势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解构着乡村社会的共同体秩序。大量村落被兼并或拆迁,村民日常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边界开始模糊,村庄精英的外流也弱化了传统礼仪秩序和道德规范对村民的约束。利益和价值至上的市场观念冲击着农民的行为逻辑。诚如汤因比所言,“任何一种文明都需要以文化为载体,才能接触到另一种文明的实质”③。虽然城市化的进行带来了工业文明的气息,但“文化在探询如何去理解它时便随之消失,接着又会以从未想像过的方式重新出来”④。“村落的终结”预示着村落共同体的地方知识和伦理结构逐渐趋于解体。因此,文化的续延需要重建共同体的文化自信与乡土品格⑤。
二、软治理嵌入:中央顶层设计与乡村软治理的衔接悖论
“村落的终结”催生出了“乡村软治理”的学术命题。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基层软治理凸显政府“官治”与村民“自治”的契合。基层政府所运用的“硬治理”工具和技术已经不能运用于社会治理的新生态,乡村振兴的软治理有助于消解基层政府文化服务的科层执行压力,调节部门内生利益的无序分治和官员自利性的惯性。
(一)基层政府文化服务的科层执行
长期以来,我国基层公共服务是以科层制治理的方式“至上而下”的“下放”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文化治理的科层执行压力主要表现在以“行政过程”替代“服务过程”,科层治理的运作逻辑基本忽视了农户满意的价值评判体系。对于乡村文化振兴的再造过程而言,送“文化下乡”成为上级政府“规定性动作”。毫无疑问,“文化供给的高质量形态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通过覆盖面和适用性而形成特定治理关系”⑥。在科层治理体制下,分割的行政管辖和部门体制易使文化服务嵌入“碎片化”的窘境,从而偏离民众的公共诉求和政府公共治理要求。
米希尔·兰德曼认为:“普通人的行为是靠个人自身获取文化的支撑,群居生活是基于文化的形成和习惯,文化连带的创造力远比我们认识的更加深邃”⑦。推动治理模式从科层治理到共同体治理转轨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的共同参与。为了规避文化脉络的断裂而产生单向度的治理主体,需要依据效能原则确定分层服务体制,在明确效能定位的基础上创新设计服务活动(项目),依据效能定位梳理并对现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分类管理⑧。
(二)部门利益的无序分治
在文化下乡过程中,部门之间的行政职能相互交叉和掣肘。在横向关系上,政府部分间的无序分治表现为“条条”与“块块”的竞争,而在纵向上表现为层级政府分割关系。管理体制互相推诿扯皮,这种管理棋局也被人戏称为“上面‘三国演义’,下面‘八国联军’”①,政府部门之间的无序运行主要体现在系统子结构内部的功能紊乱②。这是因为,在既有的管辖链条内,子系统都有自身的权力来源。由于极度缺乏底层农民参与和监督的规约,文化体制改革过程简单化为政府一厢情愿的决策。
一方面,政府部门既“管文化”也“办文化”,在文化服务过程中也没有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进行区分。显然,政府不能以“大包大揽”的方式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要通过树立“公平与效率”并重的行为准则健全现代文化服务机制,基于政府间合作的治理网络和有效的文化立法来完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
从文化下乡的运转体制和流程来看,虽然我国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已经开始向“民生政治”转变,但“文化民生”也基本衍生成为“民生政治”的附属品③。当中国乡村社会的乡土性发生了变化时,也为国家文化政策在乡村社会的实践提供了一种可能。国家文化公共性政策在乡村的实践是国家治理体系整合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政绩观理念下官员公共性的缺失
政府的起源决定政府具有应然的公共性,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集团,政府也具有一定的自利性④。乡村文化公共性的再生产经历着由传统的国家主导模式向参与主体多元化转变的过程,主体互动的制度化是乡村文化公共性再造的重要突破。传统的乡村文化公共性建设主要是靠国家公权力渗透,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包揽着乡村社会大部分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基层政府把公共文化作为政绩工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基层民众对政府公信力和合法性的政治认同⑤。在单一供给模式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政府、市场、村民和NGO等多元主体平等参与,为乡村公共文化性重构提供了多重制度保障,显然,文化下乡的消极服务亦超越了文化服务本身的范围。
在文化政策制定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为了争创“文化先进县”“文化示范乡”“文明先锋村”等各种政绩性的评比需求⑥。诚然,中央顶层设计的文化下乡政策涉及文化资源的平衡、政治价值的认同、社会机制的整合以及诸多理念提升的象征化、美学化和合理化⑦。在硬性的乡村文化公共性建设层面,政府的文化下乡政策主要体现在乡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上,比如农家书屋、乡镇文化馆(站)、县级图书馆和村级示范文化室建设项目等。在软性的乡村文化公共性建设层面,政府的文化下乡政策主要体现在乡村公共文化活动构建上。
然而,随着中国现代性建构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传统的乡村公共文化空间也悄然发生了“裂变”,村落传统公共文化空间面临着瓦解的危机⑧。一方面,从村落传统公共文化空间既存情况来看,传统的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如村庙、戏台等已然消失或即将消亡,而乡村的文化活动事项也逐渐处于“边缘化”的境地。另一方面,从从村落传统公共文化空间的功能来看,传统的乡村公共文化场所的功能发生了变迁,村民对传统公共文化活动的认知也趋于理性化。
三、公共价值:乡土文化建制的公共性诉求
文化公共性的典型特征表现在文化承载主体的有序性、文化参与的全民性和文化内容的整合性。乡村振兴的文化下乡政策不再是以“资本逻辑”为唯一衡量标准,而更多带有文化意义的符号象征意味。乡民的交往和互动模式亦随着空间的变化愈来愈呈现“工具性”和“意义模糊性”。“作为一种空间的存在,人们一生都在塑造着空间,但同时,各种空间也在以各种方式塑造着人们的公共性生活”⑨。因此,要顺应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文化建制和公共性理路,传承和保护日渐消亡的乡村文明和优秀传统文化,以人类整体的生存本位为价值依归,为传统文化基因库注入新鲜血液。即以“公天下”的集体理性进行议程设置,有效表达出文化公共性的价值取向。
(一)传统公共文化空间的重塑
费孝通先生认为,“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乡村公共文化空间通过对乡村文化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的再造,对乡村社会所具有的公共空间进行重塑,并将文化资源的存在载体纳入公共领域的建制范围。
传统乡村文化公共性是村民群体以地缘、血缘为纽带,基于传统的生产方式,通过物化形式存在的公共文化空间而营造的文化共享平台、社会公共规制以及价值共识①。随着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国家公权力在乡村的渗透,乡村文化公共性又有了新的内涵。乡村文化公共性内生发展不足而需要外生力量———乡村文化振兴战略的再次推动。唯此,才能不断重构乡村文化公共性,处理好国家权力介入与村庄内生力量之间的平衡。
传统的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是由文化活动场所、文化活动事项等构成的。它既是乡村文化生长、存在的摇篮,也是乡土文化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播散的主要载体和空间②。传统乡村公共文化空间主要有宗祠、村庙、戏台、集市等文化活动场所以及传统节庆、民间祭祀、民俗表演、史诗说唱、民歌演唱等文化活动。从空间视角来审视目前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策略,一方面,乡村精英作为乡村社会权力主体的地位逐渐弱化甚至消失,另一方面,公共空间日渐式微,公共舆论的去公共化现象突出③。因此,在一定的文化积淀下,村落成员要根据自身需求和文化共享的需要形成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自主性重塑。
(二)法治社会公共规则的再造
传统乡村文化的规范价值在于实现生活秩序、精神秩序和自发秩序三者的有机统一。传统乡土社会在价值理性主义和集体主义等文化价值观的引导下,建立起的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发展的秩序。在乡村社会这一具体的场域中,传统的社会公共规制主要由乡村精英主导和公共舆论来引导和监督,“熟人社会”下的公共舆论对特定乡村环境下的成员而言具有很强的道德约束力④。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关系和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共同体村落伴随着现代化的推动持续着跨城乡的空间流动。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一步步推进,我国的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结构变迁。乡村社会本身所具有的一些淳朴的、良性运作的文化特质被以城市为主体的现代工业文明渐渐渗透并“侵蚀殆尽”,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乡村文化公共规则的存在。因此,乡村文化振兴为国家政权建构和传统农村文化建设提供了国家政策运行的基础。
农民群体是乡村文化的持有者,是乡村文化得以传承的主要力量所在⑤。因此,要从乡村社会这一行为主体重构社会公共规则,以农民主体需求为动机,形成一个以城乡社会良性互动为特征的空间格局,逐渐形成乡村文化独特的、个性的传统文化形态,如独具魅力的建筑、特色的饮食与服饰、淳朴的民风民俗、有序的社会礼仪与规制等。乡村优秀的文化传统只有在文化自主性传承的意识与能力之下才能更具活力、持久力和生命力。
公共舆论作为传统乡村社会文化公共性再造中的隐性存在,对乡村社会的公事规则起到一定的制约与规范作用⑥。一般而言,公共舆论在乡村社会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产生,实现共舆论效力需要改变村民参与公共领域的方式,由传统的静态式参与向新型的对话、沟通与交流的动态参与方式改变。乡村社会公共舆论和社会公共规则的再造是乡村社会治理由“礼治”到“法治”转型的基础。
(三)乡规民约为基底的道德“公约”
村规民约作为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结合本村实际由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乡村价值共识是指乡村社会群体表现在对公共价值形成基本或根本一致的观点和态度。这种价值共识具有一套约定俗成的道德评判标准、形成一定的集体利益价值取向、保持深厚的传统文化信仰。在国家、市场、社会和文化的多重影响下,乡村多元文化价值观开始形成,个体对公共性的认知和接受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
在道德评判标准层面,乡村道德失范现象频繁发生,出现了道德评价上的紊乱①。乡村行贿受贿、偷盗行盗、虐待子女、弃养父母等与传统的乡村道德文化背道而驰。在利益价值取向方面,国家权力迅速退出和乡村内生组织力量发育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村民的行为逻辑朝着利己性发展。因此,在传统文化坚守层面,技术革新带来的新兴文化形态正日益改变村民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与自觉,同时对乡民的文化惯性带来一定的冲击。
所谓的乡村文化惯性是乡民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积累而形成的对事物的一种思维和认知方式。国家主体这一“他者”在介入乡村文化公共性建设时,必须从乡村文化“我者”的行为逻辑层面理性分析乡村文化存续或消亡的文化意蕴,避免陷入文化价值评价的“陷阱”与极端②。由此,在中国乡村,伴随着与国家构造过程有关的官方表述,曾经存在于回忆中的乡村文明和乡土文化被乡规民约的道德情怀的软约束而唤起。
结语
阿历克斯·英格尔斯说:“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心灵的状态:进步的期望、成长的倾向以及使自我适应变迁的准备。……要走向现代化,就必须在人格上有所调整,即要具有一种心灵的流动及移情能力。”③现代性并不承诺政府治理权力的绝对至上,而是立足于国家与社会,建立契合主流核心文化价值观的“文化的合法性”认同。文化与文明所表征的共同价值内核为现代文明的进步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因此,亟待建立与现代国家公共精神相契合的文化治理自洽模式。文化作为通向文明进步的阶梯,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润滑剂”的角色。毋庸置疑,现代性是一个不可抗拒的宏大历史进程,虽然现代化的发展对工具理性的追求永无止境,但价值理性的镜像———对公共生活的价值拷问却从未停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乡村社会共同体趋向理性化、原子化,乡村社会的私性文化开始“张扬”而公共理念、公共精神则日益式微,乡村社会群体对文化公共性的认知与接受程度普遍不高。这些都已然成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文化公共性”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真正的价值所在。乡村振兴的实现不仅要积极培育社会个体行动“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土壤,而且还要唤醒基层民众内心集体认同的文化强国动力源泉。
文章来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作者简介:严火其(1963—),男,湖北汉川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文化治理相关研究;刘畅(1981—),女,湖南衡阳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生,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传统文化治理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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