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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研究视角与进路
来源: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0-02-11 浏览次数:

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与农民行动单位有关,农民行动单位包括家庭及建立在家庭基础之上的家庭联合体,具体如宗族、小亲族、户族、联合家庭及地域共同体(如村民组),正是农民行动单位成为了决定乡村治理状况最为重要的内生基础之一。

关键词乡村治理;村治模式;区域研究;非均衡;研究方法


一、引论

从我们的调研看,农民行动单位构成了农村社会差异的一个虽非唯一却十分重要的变量,构成了决定一个区域村治模式的主要基础,可以解释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大部分现象。正是通过农民行动单位的差异,可以提供一个解释自下而上研究中国农村非均衡及其对自上而下政策产生影响的范例。

农民行动单位,在本文中,大致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中国农民是以家庭作为基本行动单位的,这个基本行动单位与西方社会比较起来,尤其具有意义。另一个层面是在家庭以上的以家庭联合为基础的行动单位,例如宗族、小亲族、户族等。正是这个层面的农民基本行动单位的差异,构造了不同的村治模式及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自下而上的基础。

从我们已有的调研并查找相关资料,当前中国以农业为主的农民聚居地区、村庄范围内的农民行动单位,可以依据是否存在强有力的建立在家庭联合基础上的行动单位,分成两大类型:在家庭以上不再存在强有力家庭联合行动单位的地区,这些地区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原子化农村地区。另一类是在家庭以上存在强有力家庭联合行动单位的地区,又可以分为:行动单位较大的宗族型村庄,行动单位较小的户族型村庄和小亲族型村庄,行动单位更小的联合家庭型村庄。

二、农民行动单位与村治模式

从农民行动的视角来理解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也就是以农民行动单位作为主要变量,来建构以区域为基础的不同的村治模式。依据当前我们作的调研,可以区分出如下几种重要的超出家庭的农民行动单位,即:宗族、小亲族、户族、联合家庭、村民组、行政村等,前四种行动单位以血缘为基础,后两种行动单位以地缘为基础。除此以外,还有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农民行动单位。

农民行动单位不只是一个具体的特殊的行动单位,而且是具有地方性共识的以地方性认同为基础的行动单位,因此,农民行动单位往往具有区域特征,即在一个相当广泛的区域,农民的行动单位相同,比如关中农村普遍存在户族这样的一个行动单位。同时,农民行动单位是一个既被村庄众多因素所决定,又可以决定村庄众多因素的村庄内生变量,一种类型的农民行动单位往往会主导相当多的乡村治理状况。因此,我们可以依据农民行动单位的差异,将村治类型划为诸如宗族主导型村治、户族主导型村治、小亲族主导型村庄、联合家庭主导型村治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村治类型,在不同的区域中展开,也因此,以农民行动单位为基础划分的村治类型,往往又与以地域为基础划分的村治类型具有重合性,例如,我们依据陕西关中地区的村治特点,将关中村治称为关中村治模式,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户族在关中村治中起着基础和主导的作用。我们又依据徽州村治的特点,将徽州村治称为徽州村治模式。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是徽州农村中,在家庭以上不再存在强有力的主导行动单位,村庄成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原子化状态;二是徽州农村中,以退休回村居住的老年人为基础,形成了一个具有强大动员与行动能力的积极分子群体。之所以退休人员为主体的积极分子可以在徽州农村发挥作用,重要原因正是在核心家庭以上,村庄不再有一个以血缘为基础的强有力的内生主导行动单位。

我们以特定地域来标明的村治模式,与以农民行动单位来标明的村治模式之间,既有联系,又各有侧重,地域模式更加强调其实践性的方面,农民行动单位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变量,或许还是主导变量。而行动单位主导的村治模式,则侧重从行动单位的一面来讨论村治模式的特征及其内在逻辑联系。行动单位是一个重要的决定村治特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因此,同一类型行动单位主导的村治模式,却可能在两类相当不同的区域性村治模式中展开。

地域型村治模式当然也是一种理想型的、典形式村治模式,讨论这种村治模式的目的,也不仅仅是要讨论一个特定地域的村治特征,而且是为了进一步供其他地域村治模式作比较,然后有更高的归纳。地域型模式的好处是具有足够的经验性,可以检验、验证,地域型模式的弱点是缺乏全局与整体的视野,尤其缺少从逻辑上把握的统一性,行动单位主导模式的优缺点正好与地域型模式相反,其最大的难点是如何将农民行动单位与特定区域相联系,或者说,我们如何知道,在什么地区是什么样的农民主导行动单位在起作用。尤其是,在不同的农村区域,看起来似乎是同一个主导的农民行动单位,其实内部有着很大的差异,比如宗族,在不同区域的农村,即使都存在宗族这样一个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宗族组织的强度与行动能力却可能大不相同。

暂时搁置这些麻烦,我们试图将农民行动单位主导型村治模式与地域型模式联系起来,考察其相关的方面,具体地,我们以农民行动单位主导型村治模式来进行逻辑上的推导,而从地域型村治模式中获得理解村治模式差异的灵感(实践感),并以地域型村治模式中的地域,来展开对行动单位主导模式的逻辑推导结论的检验。在检验的过程中,我们会注意到除了农民行动单位以外的其他一些重要变量对村治的影响,并在检验时设计程序排除这种影响。

以下我们分别对若干以农民行动单位为主导的村治模式进行讨论,主要讨论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主导行动单位与村庄其他各种特征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复杂关系。这方面的讨论将有助于测量及确定一个特定区域中农民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二是讨论特定农民行动单位会如何决定及决定哪些乡村治理的特证,或者,特定农民行动单位为村治提供了什么样的空间;三是特定行动单位主导的村治模式的主要特点,这个主要特点是在与其他村治模式的比较中来确定的。

三、宗族主导型村治模式

宗族曾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为重要和基本的行动单位,20世纪以来,尤其是建国以后,宗族受到现代性的全方位冲击,致使当前中国农村中,真正可以发挥作用的宗族组织已经不多,宗族仅仅是作为一种意识,还存留在人们的心中。不过,在有一些农村地区,宗族力量仍然较为强大,并构成村庄中强有力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尤其是在南方一些农村,如江西、福建、浙江、广东等省的部分农村,甚至在1980年代出现了所谓的宗族重建。

那么,如何判断宗族是一个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我们可以依据内在与外在两维标准,外在的标准就是宗族重建三个方面的状况,如果修有族谱,建有祠堂,重建了宗族组织并经常有共同的活动,则我们可以认为存在宗族。内在的标准则是村民对宗族的态度及其行动意愿。比如,当村民认为:

1. 宗族荣誉很重要,为捍卫宗族荣誉,出钱出力是应该的。

2. 同一宗族的人应该相互帮助,不应该过于计较相互之间的利害得失。

3. 同一宗族的人之间闹矛盾,会让外人看笑话,宗族长辈或有权威的族人,应该调解族人之间的矛盾。

4. 不关心宗族利益或荣誉的人,应该受到村民的排斥。

5. 不关心族人利益的人,不是一个值得尊敬的人。

6. 宗族的利益应该大于房支的利益。

等等。

我们还可以列出一些内在的标准来。综合起来说,宗族作为一个认同与行动单位,其基本点是当地村民认为,族人必须维护本族人的利益与荣誉,并且愿意为此而采取行动。

一旦存在宗族认同,则在这样的农村地区,因为宗族一般是规模较大的组织单位,这个组织单位就会产生以下一些重要后果:

1. 村庄舆论有力,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强,村民在乎他人的评价。

2. 宗族活动尤其是敬祖归宗,使村民自小浸淫在与祖先的交流之中,从而在乎生命价值的体验,在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祖训。

3. 村庄搭便车行为会受到抑制,很少有村民敢于公开与全族人的利益对抗。因此,对于全村村民有益的公益事业,较为容易做成,诸如由村民自愿筹资修桥、维修村办小学等,常常可以做成,公益性的演戏也会有村民出资赞助。

4. 村民可以在一些事情上联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一致行动,尤其是在与其他宗族的对抗、保卫村庄秩序等方面,容易强有力地行动起来。

5. 族人之间的纠纷受到抑制,尤其是公开的冲突,因为受到所在房支的抑制,但这并不表明宗族内部没有压迫,没有不满乃至愤怒,而只是这些不满、愤怒,变成了内在的暗中较劲。

6. 宗族之间的竞争因其内部的联合而变得强劲有力,这种竞争可以在村内不同宗族选举村干部上表现出来,也可以在宗族之间的象征性比赛中表现出来。7.因为宗族一般规模较大,一个行政村往往只有很少几个有力量的宗族,在这种有超出一个大宗族的宗族村庄,村治必须考虑村庄权力结构的平衡,并因此形成“村庄权力结构的模化”。

7. 因为宗族认同与一致行动能力均较强,村庄秘密共守成为常规,外力(包括地痞及政府)难以进入村庄之中。

这些后果,进一步表现在村庄状况与村治状况的各种政治社会现象上面,则有以下可资列举的表现:

生育观念。生育男孩的动力强大,其主要动力来自对于人生意义的体验。

非正常死亡率。因为村庄价值生产能力较强,村民之间的联系与关心较多,村庄妇女和老年人较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发生。

住房竞争。住房作为一种象征性资源,被纳入到全面村庄竞争之中,但因为受到强有力的宗族组织力量的约束,住房竞争一般不会发展成为公开的炫耀性的恶性竞争。

老年人地位。因为存在强有力的宗族组织,子女不孝会受到强有力约束,老年人地位较高。姻亲关系的强度。因为宗族组织的强有力,宗亲关系明显优于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强度较低。

再来看一看村治方面的情况。

村干部。因为村庄具有价值生产能力,村庄精英具有担任村干部的动力,即使经济报酬比较少,村干部仍然是村庄中重要且由村庄精英来担任的职务。村干部因为受到强有力的笼罩性的宗族组织的压力,而不会明目张胆地做对村庄不利的事情,也不会为了个人利益而过于迎合乡镇行政的要求。因此之故,宗族主导型村庄,农民负担较低,村民级债务较少,集体资源流失较少(“四荒”拍卖不会无序进行)。

当县乡行政为了政绩目标,而强制性违反政策向农民收费收税,则宗族主导型村庄,可能引发群体性大规模的针对县乡的上访乃至反抗。因为村民行动能力强,村干部不敢公然违反村民的意愿,因此,村庄也就很少发生针对村干部的群体性上访。

因为农民生育观念较强,且村民一致行动能力强,村庄秘密共守,从而使计划生育工作变得困难。相对来讲,在联合家庭主导型农村,虽然农民的生育观念也强,但无力抗拒县乡村三级的有力行政,计生工作较宗族村庄容易。因为村民行动能力强,可以较为有效地克服搭便车行为,一事一议在农村税费改革前,没有一事一议的专门制度安排时,即已较普遍且有效地得到实行。

村庄选举。当存在若干宗族时,村内合纵连横,就会成为常规技术,选举竞争十分激烈,若只有一个大族,则选举竞争的激烈性大大下降。

村两委关系。在选举条件下,村两委的关系,会按照村庄权力结构平衡的要求,形成模化格局,书记、主任等村干部分别代表村中不同力量的平衡,因此,书记、主任往往是两个平等合作者之间的关系。

乡村关系。因为村民强大的行动能力和村干部的严重村庄偏向,使乡村关系中,乡弱村强成为普遍现象,乡镇行政往往不能做诸如“逼民致富”等事,更不用说去做那些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了。也因此,乡镇政府可能较为破乱,街道较为破旧,乡镇干部态度较为和善,乡村干部地位较为平等,等等。

四、家庭联合主导型村治模式

当宗族在强大的现代性的冲击下解体以后,虽然以姓氏为基础的大规模的宗族组织不再存在,却并不表明,所有的农户家庭都已成为原子化的个体,而是在相当多数农村,农户依然依靠血缘联系(以及地缘联系),形成超出农户家庭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从功能上讲,虽然人民公社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组织结构,将农户的生产乃至生活都纳入到集体组织之中,但数千年来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及对血缘的天然情感,使农户依然依靠更小规模的血缘联系,来形成生活上互助。并可能借用现代语话,来达到传统的亲疏划分与认同的目的,在华北的人民公社时期,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血缘联系往往成为村民分派的基本依据,全国其他农村也都一样。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原则的侵入,从两个方面对由宗族组织瓦解产生的血缘集团构成了影响,一是分户经营和集体组织的解体,使得传统的血缘集团的功能性要求被凸现。以前依靠集体来解决的生产生活中的合作,现在需要通过血缘集团这个传统组织的复兴来解决之。二是市场经济的功利主义原则和农户生产生活秩序的社会化(例如,通过市场的办法来建房,来承办红白事的酒席等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化解了血缘集团复兴的功能性压力。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影响、经济结构及种植结构等等差异,在全国不同地区,由宗族瓦解遗留下来的血缘集团十分不同。

以我们调查的经验,当前由宗族瓦解遗留下来的血缘集体,主要是以地缘为基础、以血缘远近为纽带组成的超出家庭的组织,其中典型的有小亲族、户族和联合家庭三种形态。小亲族和户族的组织方式较为相似,规模也较为相似。一般来讲,小亲族和户族是由五服内的血缘联系构成的认同和行动集团,一般在十数户至数十户之间。这个规模的血缘集团,正好可以解决农民大部分生产生活中所需要的合作,比如办丧事等。因为血缘认同与地缘联合的结合,使得小亲族与户族在村内产生竞争,同一户族的人希望通过体面地办丧事,来压倒其他户族,同一小亲族的人,则可能借强力来从其他弱势的小亲族中获得经济及声誉上的好处。户族是我们在陕西关中调查时发现的一个组织村庄中农户的基本结构,这个结构目前主要在对内组织及合作方面具有作用,缺少针对外界的联合一致行动能力,同一户族的人希望通过办本户族农户体面的丧事,来获得村庄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但同一户族的成员与外界产生了冲突,则本户族的成员很少上前助阵。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小亲族发达的村庄,一个小亲族的成员与外界发生冲突,本小亲族的成员都有义务上前帮忙。也因为同一小亲族的成员有相互帮忙对外的义务,而使小亲族之间的界限越划越明,小亲族并不因为市场经济的原则,而变得不重要。小亲族的这个特点,笔者形容其为“越磨越尖”。

小亲族与户族并非所有宗族组织解体的后果,在有些地方的农村,以兄弟分家形成的联合家庭,成为主导的农民行动单位,而越出兄弟关系的血缘联系,变得越来越次要和不起作用。我们在河南安阳调查,如果一个兄弟与外面的人打架,其他兄弟有上去帮助的义务,不然,就会被村民们笑话及看不起。相对来讲,堂兄弟以上的血缘联系就没有上前帮助的这个义务。而在小亲族发达的地区,堂兄弟当然要介入进去。

联合家庭主导型村治,具有不同于小亲族及户族主导型村治的诸多特点,而其要害则是因为联合家庭的规模太小。有比联合家庭更小的行动单位,即农户在家庭以上不再有强有力的主导认同和行动单位的地区,例如荆门农村的大部分村庄。在荆门农村,兄弟与人发生纠纷,其他兄弟并无上前帮忙的义务,虽然有的兄弟会给其他兄弟帮助,但不去帮忙,村民也认为是正常的事情。“兄弟只是兄弟而已,大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一旦认识上升到这样一步,这类村庄就不再在农户家庭以上存在强有力的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也就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原子化村庄和原子型村治。

依照宗族主导型村治模式的前述讨论,我们可以分别对小亲族、户族和联合家庭主导型村治的状况进行推导,因为篇幅的关系,具体推导过程略去。

五、原子型村庄的村治

因为现代性的强力冲击,在中国的一些农村,兄弟分家形成的联合家庭,也不能联合起来一致行动,在农户家庭以上不再有一个强有力的行动单位,则这样的村庄,就是我们所说的原子化村庄,其村治具有一些特点。

原子化村庄的典型表现,是姻亲关系是否超过宗亲,农户日常生产生活事务(如借贷、重大决策的商议等)主要依靠姻亲,兄弟关系不如郎舅关系紧密等等。就农户家庭来说,则是家庭决策权掌握在妻子手中,主要的家务决策由妻子决定。从宗亲内部关系考虑,则是兄弟分家以后,其联系并不紧密,兄与他人发生冲突,弟无前往帮忙的义务。相反,兄弟往往因为分家、赡养父母等产生矛盾,兄弟分家后关系反而不如一般村民。

除以上以血缘为基础来划分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以外,信仰群体和地缘群体也是影响乡村治理十分重要的方面。因篇幅有限,本文不作展开。

六、村治模式的区域展开

前面讨论了若干种主导型村治模式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那么,如何将村治模式向区域展开?及能否将村治模式向区域展开?

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超出家庭的农民行动单位,首先是一个认同单位。所谓认同单位,从村民个人来讲,就是他们认为理当如此、无需再问为什么的单位,比如,兄弟之间怎么能不相互帮忙?认同构成了农民行动中的政治正确和身体无意识,构成了其内心基本情感的一部分,失去即成为其强烈情绪性反应和焦虑不安的理由。而从超出村民个体的角度来讲,认同首先是一个相当广泛的人群所具有的不容质疑的共识,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地方性的共识。正是因其为地方性共识,而使村民个体失去了质疑的能力,因为地方性共识会制造出一种评估体系及其标准,来判定何者正确,何为应该的知识。兄弟之间事实上会闹矛盾,在任何地方都如此,但兄弟之间闹矛盾的地方评价却大不一样,比如,在河南安阳农村,兄弟闹矛盾会被人看笑话,被人瞧不起,因为“兄弟之间为什么要闹矛盾呢!”在湖北荆门农村,兄弟之间闹矛盾,村民习以为常,认为也是正常的事情:“兄弟只是兄弟嘛!”意思是兄弟分家后就不是一家人了,何况一家人也闹矛盾。当地方性共识中认为兄弟不应该闹矛盾时,地方性共识会抑制兄弟冲突,而若地方性共识认为兄弟闹矛盾正常时,地方性共识允许兄弟冲突由着兄弟的性子来。

地方性共识是指一个相当广泛区域所有人关于什么是正当,什么是不正当的共识,地方性共识使地方中的人失去了反思质疑某个理念正当性的能力,而正是地方性共识,而非某一个村庄或村民的理念,使建立在家庭以上的血缘联合体具有区域性的特点,这就使我们可以从对个案村庄的调查进入到对区域比较的研究。举例来说,当我们进入到一个村庄调查,可以发现村民主导的认同单位为比如小亲族,也就是在这个村庄中,以三服、五服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联合应该相互帮助一致对外的认识,则往往不只是这个村庄的村民认为三服、五服血缘群体应当相互帮助一致对外,而且在一个相当广泛的区域(往往是一个文化区域,又与行政区域有重合性)内的人们都会有这种认识,并成为一种地方性共识。一般来讲,这个超出村庄的构成地方性共识的广泛区域,至少是一个县域以上的范围。更大的范围则如一个相似的经济区域,如黄淮海地区,横跨苏、鲁、豫、皖、冀,但其地理、文化、种植结构都十分类似。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对个案村庄的深入调研,来发现一个超出村庄范围的村治类型。

除个案调查以外,还可以通过设计问卷,通过抽样调查,来发现不同区域地方性共识的差异。

通过个案调查及抽样问卷调查,我们可以首先对当前中国农村关于超出家庭血缘关系地方性共识的区域差异状况作一判断,并因此分出宗族主导型、小亲族主导型、户族主导型、联合家庭主导型、原子型村庄,和在进一步的调研中可能发现的其他类型的村庄,及各种类型村庄所分布的区域。

一旦可以区分出村庄类型,我们即可依据关于不同类型村治内在的逻辑推导,寻找不同区域中的相关村庄状况与村治状况的数据进行检验验证,从而证实或修正此前的推导。

若我们的推导被证明是正确的,且我们可以对全国大部分农村区域的地方性共识作出归类定位,则我们就可以建立一个关于中国乡村治理非均衡状况的理论建构。

要完成这个理论建构,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初步的验证与建构,即以少数的地域比较来展开讨论。第二步则是对全国主要的农村地域进行研究。如果我们能够将全国大部分农村纳入到我们的分析框架之中,并能够通过相关数据验证理论推导的有效性,则我们就建立了关于中国乡村社会是如何非均衡的一个范例。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辑刊 2006 年第 1 期

作者简介贺雪峰( 1968 -) , 男, 湖北荆门人, 主任, 教授, 主要从事乡村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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